个人/单位在通信企业申请通讯工具涉电信网络
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
为加强通讯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卡、无线上网卡、物联网卡、固话号码、宽带账号等所有通信企业的通讯工具)的规范管理,避免个人或单位在通信企业申请的通讯工具被违法犯罪人员用于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特将相关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如下: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以出售、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非法提供本人(本单位)通讯工具供他人使用的,依照《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名下所有通讯工具,严禁以出售、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非法提供本人(本单位)通讯工具供他人使用。实施上述禁止行为且该通讯工具被查实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广东省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不良信用通信用户惩戒办法》(粤公通〔2020〕114号)第五条之规定, 可以对电信网络诈骗不良信用通信用户名下的所有手机号码、固话号码、无线上网卡和物联网卡等通信业务一律先行全部关停,被关停后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恢复,5年内不得为其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并将其个人或单位信息向社会公布
请客户将“我已清楚并知晓上述告知内容及相应法律责任,将依法申请、使用本人(本单位)通讯工具,绝不非法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或转让通讯工具。”内容手抄入以下划线处。
特别提示:本告知书一经签署,即视为已知悉并理解本告知书内容,承诺不参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请在抄写内容首尾端纳印)
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